致全市豇豆种植户和消费者的一封信
来源: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4-02-18 11:19:0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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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豇豆种植户和消费者: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豇豆(俗称长豆角)质量安全。豇豆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一种农产品。近年来,豇豆农药残留问题突出,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为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守护大家舌尖上的安全,请广大豇豆种植户消费者我们一起做好如下工作:  

  一、科学安全种植豇豆

(一)科学用药。种植者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次数和方式等相关要求用药,切忌滥用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特别是豇豆上市时要严格执行用药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种植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豇豆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灭蝇胺、吡唑醚菌酯、甲维盐等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上市农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应开尽开、批批开证。

  二、违规用药必究

(一)使用禁用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近期河南省豇豆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一是20239月,内黄县城关镇杨某某和后河镇王某某种植的豇豆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内黄县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王某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二是20237月,西华县张某某种植的豇豆检测出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8月,西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20238月,济源示范区李某某种植的豇豆经检验发现灭蝇胺。202310月,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选购、食用建议

(一)合理选购。消费者在选购豇豆时,应尽量从综合性商超、生鲜超市、大型农贸市场等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应注意选择市场上公示抽检合格的摊位和品种,主动索要并保存好购货票据,要注意查看外观是否存在感官异常(如霉变、生虫等)。同时,可以主动询问、优先选择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豇豆。

(二)科学烹饪。在加工烹饪豇豆前要充分清洗干净。最好浸泡45分钟,清洗23次,以有效降低其中的农药残留。在烹饪豇豆时务必煮熟煮透豇豆中含有皂苷类物质,而皂苷类物质属于一种有毒蛋白,如果没有煮熟煮透,就无法完全消除皂苷类毒蛋白,食用后会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腹胀等症状,因此在烹饪时务必将豇豆完全煮熟以后方可食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人,让我们携手、协力,确保豇豆产品质量安全。衷心祝愿您及家人身体健康,和美红火!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4218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