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口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5-05-22 13:07:2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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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起草了《周口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522日至2025年622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可通过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王浩

联系电话:0394-8273103

电子邮箱:zkszcyggk@163.com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附件:《周口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522    

 

 

 

 

 

 

 

附件

 

周口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财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资产。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实现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财产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四条  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数字化管理的原则,在大额资金支出、资产出租处置和资源发包时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流程进行民主决策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分配。

第五条  农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产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第二章  集体财产权属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分别确权到相应的组、村、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权可以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财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财产。

  集体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总份额,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  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财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财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二)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三)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五)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六)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成员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是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除外。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财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财产管理制度等;

(二)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三)起草投资方案;

(四)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五)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八)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财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财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财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民主自愿原则,委托乡街道代理记账,也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般财务支出事项,由监事长或监事审核签字提交理事长审批签字较大财务支出事项由理事会商议分别经监事长或监事理事长审核签字提交村党组织会议审核批准村党组织书记审批签字;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执行由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及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情况和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监事长或监事审核签字、理事长审批签字乡(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执行

上述一般、较大、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具体数额标准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程序定后报乡街道审核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

乡镇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及数额参照上述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监事会(监事)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监事)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度,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应采用零现金方式结算。库存现金由报员专人保管,报员应编制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获取、使用财务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以及其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和原始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章。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的原始凭证主要用于支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成员误工费、聘用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保障重点工作或应对未能预见的工作而临时聘用劳务用工需要支付劳务用工报酬的经办人填制临时用工工资发放清单务工人员和考勤人员签字确认作为自制原始凭证报销入账。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对外投资、兴办公益事业、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审批程序参照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确保债权及时收回债务按期偿还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村集体逾期 1 个月未收到的租金或承包金),应当发函催收并做“应收款”入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街道)审核或备案。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当年可分配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未分配收益累计超过2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成员分红。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公开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进行核实,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建立集体资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开展资产清查,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账证相符。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核销。其中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参照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人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查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登记录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租赁、承包、出让、入股等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入股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实行公开交易或公开协商。决策程序参照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事项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沟、荒滩、机动地、小片荒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以招标、拍卖方式租赁集体资源的,租赁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租赁集体资源的,租赁金由双方议定。决策程序参照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事项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十条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财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出让、入股等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应推广使用国家、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应当以村为单位建立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将合同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乡街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指导、审核、监督检查、备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济合同具体管理理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非买卖合同应当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本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集体房屋、厂房等财产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约定价款照当年市场行情或者按照实物计租方式确定对分期支付部分,双方应至少每三年协商调整。租金一般实行分时段结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合同价款通常不超过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的剩余期限。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原承包单位个人享有优先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合同签订需进行合法性审查初稿报乡、街道)审核后,提交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合同。复杂或大额经济合同签订,应当征求乡(镇、街道)法律顾问意见。合同签订决策程序参照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事项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因历史欠账、年代久远等原因形成的低价合同、超长合同、顶账合同、要素不全合同、无法有效履行的合同、口头协议等问题合同以及债权债务纠纷、呆账坏账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街道本着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兼顾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解决或重新认证。重新签订认证的合同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街道)结合农村集体财产年度清查工作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

 

  资产评估

 

四十七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

四十八  农村集体资产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出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达到章程规定限额

(三)农村集体资产需要抵押及其他担保;

)农村集体资产毁损;

)因组、村、乡镇撤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处置农村集体资产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四十九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五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五十一  账外资产和无偿调入的资产,凡查不到原始价值依据的,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或相关文件,结合成新率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重置价值,原则上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改建、扩建、装修、更换部件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调增原值已拆除部分,按拆除部分调减原值。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五十二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或备案

五十三  监事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该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

监事对评估机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进行复评的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提出,由监事办理。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指导体系,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财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十六条  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队伍。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加强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运用,开展资产清查、财务管理、产权管理、登记赋码、数据服务等工作。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村行政建制合并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合并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职能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口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