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5-08-13 15:59:2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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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解读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三资”管理,对于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完善周口市农村集体财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财产安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了《周口市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河南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试行)》

6.《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7.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9.《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62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明确了起草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

第二章为集体财产权属,共4条,明确了财产范围和权属;

第三章为管理主体及职责,共6条,明确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人员的职责;

第四章为资金管理,共14条,明确了收支管理、票据规范、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五章为资产管理,共6条,明确了资产清查、经营、处置;

第六章为资源管理,共4条,明确了资源登记、使用、租赁;

第七章为合同管理,共6条,明确了管理责任、示范文本、合同期限、合同清理等内容

第八章为资产评估,共7条,明确了资产评估情形、结果确认;

第九章为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了监督部门职责

第十章为附则,共4条。

四、关键条款重点解读

1.财产权属:明确“谁所有、谁受益”

集体财产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不得分割到个人,村干部仅承担管理职责,无支配权。

经营性资产收益权可量化为“份额”,成员凭份额参与分红。

股份退出/转让仅限本集体内部,不得对外出售,避免集体财产流失。

2.资金管理:“钱怎么收、怎么花、怎么公开”

收入管理:所有集体收入必须“应收尽收、统一入账”,禁止私设“小金库”。

支出审批:按金额分三级审批(一般/较大/重大),具体标准由成员大会确定,报乡镇备案。

公开要求:年初公示收支计划、每月/每季度公示收支明细、年末公示收益分配,成员有异议可15日内申请核查。

3.资产与资源管理:“物有台账、用有流程”

建立台账:资产(如房屋、设施)和资源(如土地、林地)均需登记,变更实时更新。

交易规范:资产出租、资源发包需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禁止暗箱操作;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每3年可调整租金。

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报废、转让需按“重大支出”流程审批,避免低价处置。

4.合同与评估:“风险可控、价值真实”

合同管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使用省级示范文本,报乡镇备案,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资产评估:资产出资、抵押、转让、毁损等6种情形必须评估,结果公示后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五、常见解答

联系人:王浩,电话:0394-827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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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口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