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现将执业兽医在本地备案要求如下:
一、备案条件: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备案材料要求:
执业兽医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信息表;
(二)身份证明;
(三)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三、备案程序:
县(市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本辖区执业兽医备案。备案人员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选择备案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操作。县(市辖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效内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其他事项: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附件: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