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规定,“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按照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现将乡村兽医在本地备案要求如下:
一、备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二、备案材料要求:
(一)备案信息表;
(二)身份证明;
(三)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三、备案程序:
县(市辖区)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本辖区乡村兽医备案工作。备案人员到本地县(市辖区)级农业农村局递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附件: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