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2023年度农资生产经营 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农文〔2023〕107号
来源: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3-08-24 15:21:3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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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豫双随机办〔2023〕3号)、《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周双随机办字〔2023〕5号)和《河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双随机办〔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综合运用省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积极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周口市2023年度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周口市2023年度农资生产经营企业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有序开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周双随机办〔2023〕5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抽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主体。

二、抽查事项

种子监督检查、农药监督检查、肥料监督检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兽药质量监督检查、取得行政许可证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检查、及时信息公示情况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主要针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登记事项、许可生产事项、原料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仓储环节、销售环节、产品质量检验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两个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检查,避免对企业的重复打扰,节约行政成本,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效果。

四、组织部署

(一)总体安排

本次检查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部署,严格按照《周口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实施步骤

抽查检查工作从2023年8月21日开始,2023年10月27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准备阶段(2023年8月21日-23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综合运用省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建档,按照A、B、C、D四个信用风险等级建立监管对象库,掌握检查相关政策依据,明确不同抽取比例;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为加强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配合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张  华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卢海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组  长:王建春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孙  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  浩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科长

        张中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科长

成  员:曹国立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

邱成勋 市农业农村局饲料兽药科科长

刘国合 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科长

赫长建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负责人

王  勇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负责人

王晋晋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七大队负责人

陶团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王浩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检查实施阶段(8月24日-10月23日)。2023年度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查工作按照统一方案部署,区分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行业,结合季节销售特点,分别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遇到政策问题应及时汇报沟通,明确政策界限,确保检查效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地工作开展进度,适时对工作进展缓慢、组织不力的地方进行工作督导。

3.总结整改阶段(10月24日-27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案件处理工作,认真总结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经验和成效,梳理存在的主要违规问题,分析违规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引导有关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并按照要求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活动,统筹工作协调,明确专人负责,配合参与监督抽查工作。各地要提前做好监督抽查准备工作,摸清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经销商户生产或备货情况,主动与市级做好对接,确保监督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程序,规范抽检。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开展监督抽查,抽查人员、被抽查对象及抽检结果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抽检过程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全市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要求,确保抽检过程和抽检结果的严肃性、真实性、合法性。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查的企业,将进行通报;对近几年多次抽检不合格以及问题较多的企业和经销商户,此次列入重点监管必抽对象。

(三)改进作风,严肃纪律。检查人员要遵守新冠疫情防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单位,严禁接受被抽查单位宴请、车辆接送等行为,严禁将被抽查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信息、技术资料、样品、销售情况等向无关单位和个人透漏,保护生产销售企业商业秘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并及时上报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包括:检查情况及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关对策建议等。各地应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抽查检查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和《周口市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统计表》分别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 

王  浩                 联系电话:0394-8222690

电子邮箱:zksnyncjfgk@163.com

刘国合(种子)         联系电话:0394-8590776

邱成勋(饲料兽药)     联系电话:0394-8590179

曹国立(农药肥料)     联系电话:0394-611900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陶团结                 联系电话:0394-8380740

电子邮箱:zkzljsjdj@163.com

 

附件:1.周口市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查工作事项清单

     2.周口市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统计表

     3.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附件1

 

周口市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查工作事项清单

 

种子:

以小麦、油菜和蔬菜等秋冬作物种子为主,对辖区内种子集中交易市场、种子经营门店、种子企业等开展检查。检查重点是小麦和油菜等重点作物种子主要销售区域,近3年来存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主体及投诉举报较多的品种。

1.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各地对抽取的小麦种子样品开展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纯度和品种真实性检测,对油菜种子样品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纯度检测,对蔬菜种子开展发芽率检测。

2.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检查市场销售种子的标签、使用说明、二维码等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核实可追溯管理能否实现。

3.种子经营主体情况。检查种子经营主体是否按规定备案,备案品种是否齐全、备案信息是否完备等;检查种子经营主体是否建立销售台帐,台帐是否齐全、规范等。

4.品种审定和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主要农作物种子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已撤销审定及登记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情况。

在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随机抽查期间,还将对当地小麦用种供应保障情况和市场监管执法情况进行督导,看是否根据当地小麦用种需求,精准分析研判本地供需形势,加强跨地区供种调度和调种市县种子余缺调剂,积极对接协调落实种源;检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三无”种子整治、网络销售平台监管等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对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违反包装标签标识规定、违反经营主体资质备案规定和发现违法线索的种子案件的查处通报情况。

农药:

1.持证经营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

2.基本信息相符情况。检查农药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农药经营者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信息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检查仓储地址与农药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地址是否一致。

3.经营范围相符情况。结合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检查持有一般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是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4.经营条件持续符合要求情况。检查经营人员、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防护设施、执行管理制度等条件是否符合《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5.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情况。检查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是否落实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追溯管理制度。检查其销售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知识。

6.进货渠道符合要求情况。 检查进货票据,查验是否存在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为。

7.采购台账建立情况。检查是否建立了采购台账;有采购台账的,查看信息是否齐全。验证是否所有农药都有台账记录。验证采购台账是否保存2年或以上。

8.销售台账建立情况。检查是否建立了销售台账;有销售台账的,查看信息是否齐全。验证是否所有农药都有销售记录。验证销售台账的真实性。验证销售台账是否保存2年或以上。

9.农药包装和标签情况 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和标签符合《条例》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要求。 检查农药包装是否印制或贴有标签,实际标签内容是否与农药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一致,是否标注二维码。

10.许可证件管理情况。检查是否有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行为。

11.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查零售门店、仓库是否设置了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检查灭火器材的配置是否合国家有关要求规定,是否过期失效;检查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仓库货物堆码是否稳固、超高,是否堵塞通道;检查是否按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了检查,是否对隐患进行了整改,并建立了档案和相关台帐;按规定配备并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肥料:

1.肥料是否经过登记(或许可),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状态,生产的肥料产品是否与登记(许可)内容一致。

2.是否存在生产添加农药及未经登记成分的肥料产品。

3.是否存在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4.抽检肥料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5.是否存在销售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登记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肥料产品。

6.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是否与登记(许可)内容相符。

7.是否存在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8、肥料生产企业是否保持必备生产条件和检验条件,出厂产品是否经过检验,检验记录是否齐全。

9、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饲料兽药:

1.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证件上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以及违禁添加和超剂量添加等违法行为。

3.查看产品标签是否符合标签标准,特别要重点查看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产品标签,看是否有商品名称不符合要求、标签上是否标有功能功效、防治治疗的字眼等不规范的现象。

4.生产企业产品出厂前是否经过检验,有无检验报告,是否存在质量检验合格章在未检验前已加盖,产品检验报告值等是否与企业标准一致。

5.生产企业使用原料是否符合规定。

6.各项记录是否规范,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等。

        7.查看生产经营区域是否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附件2

周口市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统计表

 

序号

抽查

检查名称

抽查事项

抽查

时间

检查

比例

抽查

市场主体数

检查市场主体数

未发现

问题

发现问题

责令改正

立案

查处

移交

相关部门

列入

异常名录

1












2












3












4












5












6












7












8













附件3 

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姓名

单位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检查对象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部门

**事项检查


**事项检查


**部门

**事项检查


**事项检查


**部门

**事项检查


**事项检查


处理意见


备注


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合格 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周口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