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周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试行)》等系列制度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4-05-15 15:29:2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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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农领办发20249

 

 

中共周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试行)》等系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试行等系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试行)

2.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试行)

3.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4.周口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中共周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514


附件1

 

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

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农发〔202010《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工作。

 

第二章  登记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所有和管理的资产必须实行登记管理,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台帐一式份,乡(镇、街道)、社区各一份。

第五条  集体资产登记时要明确产权归属。根据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便利实际管理出发,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所属乡(镇、街道)、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名下。

第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和管理的资产按下列分类进行登记:

(一)流动资产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二)农业资产类: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三)长期投资类:包括集体经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的投资

(四)固定资产类: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

(五)在建工程类: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

(六)无形资产类: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

(七)资源性资产类: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的内容:

(一)农村集体资产名称;

(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

)农村集体资产类型;

)农村集体资产单位、型号、单价、数量;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

)农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责任人或保管人;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记录)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台账》管理,要定期对其所有的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相符,帐实相符。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台账》由乡(镇、街道)统一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三章  保管制度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资产保管员,专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保管。资产保管员为集体资产保管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人为资产保管第二责任人。

第十一条  资产保管员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资产的登记和台账管理,协助做好资产的定期清查。

第十二条  对于新增的集体资产,资产保管员要当面清点核实,如实登记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资产的领用,要当面清点,如实登记后,办理出库手续。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资产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由资产保管员按程序统一安排维护。

第十五条  对于报废的集体资产,资产保管员应当及时清理,按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使用制度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使用,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企业等经营使用。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社区组织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理(董)事长主持,监事长及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到场监督,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成员公开。招标结束后,要及时规范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将合同及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五章  处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处置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其处置集体资产。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需成立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集体资产处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程监督集体资产处置过程。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承包、租赁、转让、变卖、入股等。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村级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经济林木、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和办公用具及村所有的耕地、水面、四荒等土地资源。

第二十九条  资源性资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得抵押、转让、变卖、弥补亏损等。

三十  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召开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参加的会议,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原因、可行性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形式等,并成立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有会议记录、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要进行价值评估。(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召开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资产处置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评估报告等(有会议记录)。

(四)向乡(镇、街道)请示,请示要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处置底价及处置方式(上报材料有理(董)事、监事会议记录、资产处置方案、领导小组名单、评估报告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请示)

(五)接到乡(镇、街道)批复后,向全体成员公示3天。

(六)公示无异议后,处置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价方式进行。

(七)处置时由理(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和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八)资产处置结束后,资产处置小组应现场公布处置结果,并在3日内向全体成员张榜公示。

第三十  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资产处置无效:

(一)集体资产处置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经乡(镇、街道)审批的;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导致集体利益受损的。

第三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乡(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农村集体每年资产变动情况,根据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河南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末必须开展一次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等方式,查实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的对象、范围、程序、方法和问题处置等。严格按照《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河南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市四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做好清查数据的填报和逐级审核工作,最终校验确认无误后上报省级,确保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次年3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周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合同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合同规范化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耕地承包合同,林地或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水面承包(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清册,土地承包变更协议和到户清册等。

第三条  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设立登记簿,按发生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及时登记,专人、专柜保管。

第四条  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时,乡(镇、街道)纪(工)委、乡(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事会必须参与,负责合同签订的有关业务处理,完备合同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和所附清册应使用统一文本。

第五条  由于其他因素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承包(租赁)合同需要发生变更的,经双方协商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变更方案,提请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张榜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及时纠正。

第七条  合同管理人员(村报账员)对经济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周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周口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产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产权改革档案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产权改革档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管理情况是评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效果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保障产权改革档案在收集、整理、保管等过程中所需人、财、物,建立健全产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产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协调。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本级产权改革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产权改革档案内在质量的主体责任。村社区要加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档案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专人对所在单位产权改革档案进行管理,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保障档案政策法规制度执行到位确保档案内容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整理规范和实体存储安全。

第七条  产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必须办理产权改革档案移交手续。未按要求归档或移交及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整理归档

 

第八条  产权改革档案整理分为村县三级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环节分别整理成册,改革环节分为改革准备、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六个环节。各个环节的档案按照先改革成果,后过程资料的顺序整理,并按照档案部门的三孔一线样式装订成册。

第九条  村级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改革准备档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名单等。

(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

1.结果:村级32张清产核资报表,组级28张清产核资报表。

2.文件: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名单等。

3.图片:清产核资情况公示图片、会议记录照片、集体资源资产登记卡片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档案

1.结果:确认集体成员名册,三榜公示成员名单。

2.文件:县级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意见,村组确认成员的办法等。

3.资料:成员摸底调查表,成员身份确认签字表,会议记录等。

4.图片:三榜公示图片,会议记录照片等。

(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档案

1.结果: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登记簿,记载股份(份额)持有信息。

2.文件:股权设置及折股量化方案,股权管理办法等。

3.资料:集体资产股份登记情况公示,会议记录等。

4.图片:公示图片,会议记录照片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档案。

1.结果: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集体经济组织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等。

2.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成立集体经济组织请示及乡(镇、街道)批复等。

3.资料:成员代表选举名单等资料。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资料。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票,理(董)事会、监事会投票结果,第一届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

4.图片:会议记录照片等。

(六)登记赋码档案。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登记赋码提供的各项材料。

(七)各项制度归档。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第十条  乡级档案包括改革各环节请示批复,本级文件、工作总结、工作简报、宣传培训等资料。

乡级有集体资产并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村级档案资料整理。

第十一条  县级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赋码资料。

(二)工作资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方案、会议记录、工作简报等,宣传、培训形成的文件资料、重要声像资料、图片资料等。

 

第四章  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有专用档案库房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的要求,库房内温湿度控制14-24度、相对湿度45%-60%;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形成的产权改革档案要在改革工作结束1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十四条  产权改革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社会提供产权改革档案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利用有关产权改革档案资料时,除复制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须报相应层级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复印,同时如实登记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复印内容乡(镇街道)、村社区产权改革档案一律不允许外借。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周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周农领办发〔2024〕9号(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试行)》等系列制度的通知)20240514.pdf

周口市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等系列制度政策解读.wps



责任编辑:周口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