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4-06-28 17:32:2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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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农复字〔202433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于市人大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邱守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土地流转助力农业强市的建议”收悉。收到您的建议后,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科室、单位进行讨论研究。现就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加强指导,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出台《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周政〔2014〕41号)《周口市农业局 中共周口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周口市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周农〔农经〕〔2016〕11号)《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周办〔2018〕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周政办〔2018〕35号)《中共周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周农领办文〔2021〕28号)等文件,鼓励各地以连片流转、集中托管、适度规模、集约经营为导向,引导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托管土地,不断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严格政策,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一是坚持农地农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二是坚持依法自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尊重农民权益,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托管土地经营权。三是坚持适度规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托管经营的度,经营规模应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现代农业发展程度相适应,不盲目追求规模。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应当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农业产业特色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受让方流转、托管土地的资质要求和农业经营能力。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三、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流转托管经济效果。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通过推广土地出租、入股分红、委托流转、“半托”托管、“全托”托管、委托托管等土地流转、托管经营模式,鼓励各地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以连片流转、集中托管、适度规模、集约经营为导向,引导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托管土地,不断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行统一的耕、种、防、收,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强化利益联结,推进集体受益农民增收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有力有效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利益联结的通知》,把农民利益联结情况作为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把带动农户成效作为项目绩效目标之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增加农民群众就业增收机会。对于财政支农项目投入形成的资产,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折股量化给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让农户享受资产收益。鼓励流入方优先雇用当地农户参与农业生产,增加群众的工资性务工收入。在生产托管服务中,采取服务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机手+农户等组织形式,开展单环节、多环节或全程生产托管服务,推行节本增效技术,提高粮油产量,提升产品品质,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农机、技术、劳务、资金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保底收益+盈余返还”等方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增值收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也请以后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共同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4620

 

 

联系单位:周口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

人:王浩

联系电话:0394-827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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