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主动接受
三级人大联动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24〕13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4-04-22 15:56:4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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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24年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主动接受三级人大联动监督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9日

 

2024年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主动接受三级人大联动监督实施方案

 

为落实《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联动监督方案》和《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联动监督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联动监督实施方案》)要求,明确目标任务,抓实重点工作,细化具体措施,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切实让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二、工作目标

在设施建设、资金保障、政策扶持、运营服务、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综合监管等方面同步发力,推动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坚实、供给更加优质、机制更加健全、产业更加繁荣。2024年,全市完成8890户适老化改造、40所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成600个村级标准化养老服务站点、700个老年助餐服务场所。

三、重点任务

(一)设施建设。

1.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编制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编制市、县两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范围、项目及要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3.将乡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村庄规划,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核定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方案时,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落实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定。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要求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完工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该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用途登记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确保养老服务用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印发的《全省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因地制宜补齐既有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

9.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支持国有资本平台公司盘活空置的公租房、闲置的非商业区公有用房、培训疗养机构搁置用房等国有资源,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1.对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处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根据老年人口增长趋势逐步增加养老服务床位,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各县(市、区)在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临近医院的区域,规划建设1—2个康养项目,满足老年人康养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3.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按照老年助餐服务覆盖40%的城镇社区和10%的行政村,每个乡镇(街道)均有1个能够提供配餐服务的老年食堂(中央厨房)的要求,全市建成不少于700个老年助餐场所,完成不少于889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4.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5.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16.推进老年大学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资金保障。

17.落实省、市级财政政策,支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8.市、县财政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发展,重点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基本养老服务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9.市、县财政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体娱乐、学习教育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完善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保险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创新贷款方式,拓宽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发展普惠型金融产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扩面提质。(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周口监管分局,相关金融机构)

21.落实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普惠养老机构项目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人行周口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相关金融机构)

22.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行业进行捐赠、设立慈善基金,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政策扶持。

23.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24.落实养老服务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免征增值税、契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5.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供暖、通信,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费用优惠;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规定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6.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按标准给予入职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经县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8.按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75周岁以上服务对象数量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提供政府公益性岗位支持,并按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9.对提供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和等级认定的机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0.制定具体措施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运营服务。

31.全市所有县级特困供养机构床位数不少于8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少于55%,能够提供医护服务,具备为全县失能半失能特困老年人提供规范化集中托养服务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32.推动40所乡镇敬老院转型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60张床位以上,在满足乡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向失能半失能、残疾、无人照护社会老人提供托养服务,并逐步向周边农村和家庭延伸提供助餐、助浴、辅具租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33.建成60个村级标准化养老服务站点,每个中心村或人口聚集村设置1处独立的养老服务场所,重点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

34.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建国营、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灵活机制,引进和培育有实力、有爱心的市场主体参与,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餐饮企业、物业公司、家政企业等密切合作,提供高品质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5.推行“以大带小”,鼓励社会化机构打包运营一个区域的大中小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完善“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36.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降低老年人医疗负担。(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37.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将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做好老年人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不断提高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化健康管理服务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38.推广中医药技术产品、服务,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调养需求。不断提高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39.加强老年医学学科建设,开展多学科联合攻关。(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40.健全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掌握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基础信息,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指挥调度、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监控等功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风险监测和在线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

41.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全面掌握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科学确定老年人需求类型、护理照料等级,促进养老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42.严格执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定期发布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产业发展。

43.推动养老服务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培训、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康养目的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保护中心)

44.建设银发经济产业园,推动老年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鼓励老年康养消费市场电子商务发展;逐步构建完善老年用品产业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45.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全面打造“周到养”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人才培养。

46.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5000人次,按照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的标准制定培养计划。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上岗率达到100%,院长培训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7.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支持康复、护理等专业基础较好的院校建设一批培训基地,鼓励增设老年服务管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涉老专业学科。支持职业教育院校将养老机构作为实训基地、创新研究基地。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健康医疗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健康管理等行业培训。鼓励学校通过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等方式,实现教学与就业的无缝对接,提高学生的实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8.推进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站(实训室)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养老人才技能培训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49.广泛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壮大助老志愿者队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0.定期举办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大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七)综合监管。

51.落实现行养老服务国家强标、国标和行业标准,执行现行我省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不断提高养老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52.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要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息。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设立存管账户。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资金监测,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周口监管分局、人行周口市分行、市民政局)

53.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对象协议约定,明确双方权责、妥善处置纠纷。养老服务机构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规范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值班、交接班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监测预警,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登记、监管、退出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54.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55.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独立光电感烟探测等智慧物联感知设备;落实智慧消防建设有关要求,相关智慧物联感知设备数据信息接入智慧火灾防控平台,主动防范各类风险隐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时间安排

(一)做好工作汇报(4月)。按照《联动监督实施方案》要求,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重点单位向市人大联动监督领导小组汇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工作情况,以及贯彻实施《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情况。

(二)配合做好专题调研、执法检查(5月)。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监督要求,根据联动监督时间安排,积极主动配合人大开展的专题调研、执法检查。5月底前,市民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汇总工作情况,形成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形成全市工作报告(6月)。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四)研究问题整改方案(7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问题清单,由市政府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五)加强问题跟踪整改(8月—12月)。市政府形成研究整改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做好长期整改的跟踪监督工作及满意度测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建立月通报、季点评、半年总结、年度排名工作机制,紧盯重点任务、持续推进落实。将人大联动监督中反馈的问题清单,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推动问题整改。

(二)强化协同推进。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协调作用,推动各责任单位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落实措施和相关指标,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单位和责任事项,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依托市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宣传养老服务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持续提升媒体舆情研判、引导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2024年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  件

 

2024年重点任务分解表

 


县(市、区)

老年助餐场所(个)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户)

乡镇敬老院转型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所)

村级标准化养老服务站点(个)

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人次)

商水县

71

1169

5

8

534

西华县

65

587

4

5

402

沈丘县

72

923

5

7

560

扶沟县

48

408

3

6

344

太康县

93

1363

5

10

648

郸城县

70

1282

5

6

584

项城市

81

764

4

6

563

鹿邑县

99

1075

5

6

509

川汇区

38

78

/

0

221

淮阳区

53

1144

4

6

575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9

97

/

0

60

黄泛区农场

1

0

/

0

0

合计

700

8890

40

60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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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金朋